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江振義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振祺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16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5765號、105 年度偵字第2028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是聲請再審,除原確定判決繕本外,必須提出「證據」,此為法定程式,應先行審查(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807 號裁定參照)。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再審理由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理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其所述事實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事由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倘未附具原判決繕本或任何證據資料,祇單純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為不同評價者,應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定之程序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849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需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振祺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聲請人雖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惟就其所檢附之證據,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各1份(本院卷第6 、7 頁、第17頁至第24頁),而前揭資料均屬卷內原有之證據,堪認聲請人未檢附證明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此任意指摘上訴書為不實控訴云云,其聲請顯然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2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