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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102 年上訴字第24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均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102 年上訴字第24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均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 年2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60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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