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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蘇揚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巫璟鴻(原名巫俊宙、巫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璟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璟鴻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6 年8 月16日106 年度聲字第237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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