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巫璟鴻(原名巫俊宙、巫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璟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璟鴻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6 年8 月16日106 年度聲字第237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