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奕捷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奕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