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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婷立吳冠霆錢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明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得利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2380號裁定假釋中負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另於假釋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8 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1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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