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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穆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穆志忠犯如附表所示十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穆志忠因竊盜等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第50條第2 項規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1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 、3 、4 、6 至11(共9 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5 、12(共3 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1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7 年8 月10日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前有多次竊盜、毒品等前科,本件定刑之12罪均係竊盜、施用毒品等犯罪,可見係一犯再犯,經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8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