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國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國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0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9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