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東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智慧財產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榮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瀆職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原審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