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江振義潘翠雪許文章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東法
被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智慧財產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國榮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瀆職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原審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