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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瀆職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呂政燁羅郁婷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自訴人
吳東法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被告
智慧財產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
被告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審自字第32號瀆職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被訴瀆職一案,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自字第3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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