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 自訴人
- 吳東法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
- 被告
- 智慧財產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成
- 被告
-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審自字第32號瀆職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被訴瀆職一案,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自字第3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