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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2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呂政燁羅郁婷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自字第32號

自訴人
吳東法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就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所為駁回其新型專利申請、訴願、行政訴訟,係屬違背法令,涉有刑法第124條規定之瀆職罪等語。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條第2 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收受證書在卷足憑。今自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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