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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謝靜慧陳美彤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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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文芳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被告
李源智
被告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2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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