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駱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千慧律師
- 被告
- 林榮錦
- 被告
- Denis Opitz(中文姓名:歐德甯)
- 被告
- Inopha AG公司
- 代表人
- Okle Andreas Willi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