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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惠立林怡秀柯姿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
蔡榮爵原名蔡士達
被告
黃千純

      蔣孝崗

      胡聖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本案致左眼將近失明,請求新臺幣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 人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宣判,有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案件判決可稽,而本件原告係於該刑事案件宣判後之107 年4 月26日始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記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既係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於法自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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