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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告
林宜瑾
被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審判決被告林振陽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聲請若被告刑事訴訟受無罪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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