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宗達
- 選任辯護人
- 蕭仁杰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之
㈢沒收之說明⒉第三行、第四行間「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另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之㈢沒收之說明⒉第三行、第四行間應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均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