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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達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之

㈢沒收之說明⒉第三行、第四行間「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另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之㈢沒收之說明⒉第三行、第四行間應為「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臺灣銀行營業部帳戶」;均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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