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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簡銘宏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簡銘宏主文欄壹之三項下「其餘上訴駁回(即附表二編號1-6、8-9部分)」,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中,審理及裁判範圍均已包括被告簡銘宏所犯共同製造大麻部分,該部分亦經本院判決駁回。是判決主文中關於簡銘宏主文欄壹之三項下,原應為「其餘上訴駁回」。茲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該部分,贅載「(即附表二編號1-6、8-9部分)」,爰裁定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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