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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惠立游士珺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晨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67 號,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晨鐘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7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5萬元,該判決正本業於107 年4 月9 日交郵政機關送達至上訴人位於苗栗縣○○鄉○○村0 鄰000 ○0 號及苗栗縣○○鄉○○村0 鄰000 號之居所,均由上訴人本人蓋印收受,有原審送達證書2 紙可考(見原審卷第111 、112 頁),是本件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4 月10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又上訴人之居所地位於苗栗縣公館鄉,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第3 條第1 款第1 目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4 日,則本件上訴期間計算至107 年4 月23日(該日為星期一,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洵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07 年4 月25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蓋於聲明上訴狀上之收狀戳附於本院卷可稽,是本件上訴顯然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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