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冠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冠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冠民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手法行騙,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於107 年5 月10日裁定自107 年5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迄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7 月18日訊問被告,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必要性復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故應自107 年7 月27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