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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力進雷淑雯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南貴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嘉祥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89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除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外,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南貴、吳嘉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及沒收。被告王南貴、吳嘉祥不服上訴後,經本院於108年8月20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判決駁回被告王南貴之上訴,及判處被告吳嘉祥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及沒收。被告王南貴、吳嘉祥均不服本院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惟因被告王南貴、吳嘉祥就本案所犯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故其等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就此部分應予駁回。至被告王南貴、吳嘉祥就其所犯關於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告即上訴人王南貴    │被告即上訴人吳嘉祥    │
├───┼───────────┼───────────┤
│      │王南貴共同犯修正前廢棄│吳嘉祥共同犯修正前廢棄│
│      │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
│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款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
│      │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   │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佰肆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                      │
│      │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吳嘉祥共同犯修正前廢棄│
│      │                      │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
│      │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
│      │                      │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   │  上訴駁回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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