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文夏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文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