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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江振義許文章黃玉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戴文夏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文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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