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6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壽嵩賴邦元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7年度刑補字第6號

  補償聲請人

即被告
張隆賓

上列補償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89年度上更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隆賓前因強盜案件,於86年9月19日,經新北地方法院羈押(起訴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2598號),嗣於89年11月3日,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㈡字第818號判決獲判免訴判決(誤繕為無罪判決),於免訴判決確定前,聲請人受羈押22日,請求鈞院准予補償新臺幣110,000元云云。

二、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從新從優原則」。按冤獄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第4條第1項管轄機關聲請之。但依第1條第2項規定聲請者,自停止羈押之日起算。」。嗣冤獄賠償法於100年7月6日更名為刑事補償法,於100年9月1日施行,該法第13條規定:「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揆諸上開規定,不論適用冤獄賠償法或現行刑事補償法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之請求權時效,均應於「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即冤獄賠償法)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聲請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適用現行刑事補償法之相關規定。再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強盜案件,於86年6月8日在偵查中遭羈押,嗣於87年4月29日當庭釋放出所,共計羈押10月22日。而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以86年度偵字第12598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738號判決處「張隆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鄭雪如』之簽名壹枚沒收。又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偽造『鄭雪如』之簽名壹枚沒收。」,又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531號判決上訴駁回,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判決處「原判決關於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期徒刑10月確定,強盜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本院以87年度上更㈠字第140號判決判處「原判決關於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部分撤銷。本件免訴。」,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以89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判決處「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本案經發回後本院以89年度上更㈡字第818號判決判處「原判決關於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部分撤銷。本件免訴。」,並於89年12月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如欲請求刑事補償,應於上開免訴判決確定日即89年12月6日起2年內提出補償之請求,惟其遲至107年3月20日始具狀提出聲請,此有本院收狀章戳可憑(見本院卷第1頁),是本件聲請人所為刑事補償之聲請,顯已逾2年之請求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附錄:刑事補償法第28條(准予補償)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繼承人為前項請求時,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償額內扣除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