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宗辰
第二審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第二審終局判決之後,於案件因合法上訴而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前,原審辯護人在訴訟法上之辯護人地位依然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參照),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第二審之辯護人於訴訟法上之辯護人地位依然存在,故原裁定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無刪除之必要,然因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黃振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之記載,有使他人誤認為黃振洋律師受被告委託為第三審之辯護人之虞,為免誤會,應更正為「第二審選任辯護人黃振洋(法律扶助律師)」。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