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白錦松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9日至11日將與家人參加社區旅遊前往屏東東港小琉球。行程中將有3次需搭船出海,因屬家庭活動且地點在我國境內,聲請准許解除107年5月9日至11日之限制出海處分。

二、限制出境、出海屬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與具保、責付同屬替代羈押強制處分。被告白錦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14日限制出境、出海,並於同年月22日以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限制被告住居,目的在於保全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被告既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案件確定執行前,被告仍可能於出境、出海後不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刑之執行。被告聲稱需出海旅遊,難認因此有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被告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聲請解除限制出海,不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