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偉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102 年上訴字第24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均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102 年上訴字第24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均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 年2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60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