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鴻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鴻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鴻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61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