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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邱同印黃雅芬鍾雅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徐志豪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執行羈押3 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前案紀錄,顯非習於販毒之人,其社會身分背景單純,被訴販毒部分,有部分業據原審判決無罪,雖仍有二件遭判決有罪,惟所憑卷證無非係被告自己前後供述不一,復互核不符之鄭人豪及楊富棚之瑕疵指證,亦無補強證據,憑信性明顯不足,在被告為爭取清白必然遵期到庭,絕不會有畏罪逃亡之可能,是無羈押之必要,若鈞院仍有所疑慮,可以重保或諭命被告每日赴警方單位報到,則無礙日後審判或執行。

三、經查:被告徐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 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均否認犯行,其所犯販賣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倘若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將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難以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故有羈押必要。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辯稱伊雖涉重罪,但無畏罪逃亡之疑慮,且無相關證據足認有逃亡之虞,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如前所述,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責付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無從准予以責付強制處分方式替代之,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志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8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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