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明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得利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2380號裁定假釋中負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另於假釋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8 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1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