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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方慈陳明偉黃潔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泓霖(原名陳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霖(原名陳志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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