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泓霖(原名陳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霖(原名陳志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