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福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福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6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6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02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414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8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