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永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寧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2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972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