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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周政達黃惠敏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簡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文隆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七號案件於民國一O七年一月十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簡文隆再行轉拷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文隆,與對造謝建邦,涉嫌相互傷害,本院分106 年度上易字第2457號案件審理,謝建邦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審理期日,陳述簡文隆在案發當天105年3 月11日沒有傷害謝建邦;於107 年1 月18日本院和解庭,謝建邦再度陳述簡文隆在案發當天沒有出手傷人。雙方當庭和解成立,放棄向對方之索賠,簡文隆請求本院判決無罪,本院107 年1 月24日卻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緩刑2 年,為聲請再審,請求交付本院107 年1 月10日、107 年1 月18日兩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因此,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繳納聲請費用,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至於應否發給,由法院依職權審酌之。

三、關於107年1月10日審判期日部分本件聲請人簡文隆為聲請再審,聲請交付107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法律上原因,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事,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簡文隆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本案於107 年1 月10日審判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又為防止當事人濫用,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定,本院禁止簡文隆再行轉拷利用。

四、關於107年1月18日訊問期日部分

㈠和解,乃雙方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之方式。為促成和解成立,避免激化對方,雙方陳述時有保留之處,與事實不盡相同。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特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謝建邦在107 年1 月18日和解程序上所言,自不得作為日後訴訟之參考。

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點指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因和解與調解有同一之效果,自得類推適用調解之相關規定。

㈢綜上,本件有關聲請交付107 年1 月18日訊問期日法庭光碟部分,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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