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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謝靜慧吳秋宏錢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國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國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0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9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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