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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4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益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601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23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2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有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益志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601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誤繕為再議),未據提出原判決即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4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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