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呂學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2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第三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264 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6949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學德(下稱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264 號判處無罪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02 號改判有罪,並處以有期徒刑7 月,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駁回上訴而告有罪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本件聲請人於刑事再審狀之「案號」欄記載「107 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理由中則敘明「惟因不服二、三審作出判決,依法提起再審事」等語(本院卷第3 、4 頁),應認其聲請再審之對象包含第二審判決即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2 號判決、第三審判決即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判決,合先敘明。

二、關於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部分:

㈠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6 條第1項第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至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所指「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係指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並不及於第三審之程序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即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而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㈡茲查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第三審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部分,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關於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部分:

㈠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有所欠缺,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1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