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4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蘇宏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72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聲請人除另行依法聲請再審外,關於此種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宏益係在判決確定(107 年10月31日)後,以聲明異議狀檢附另案起訴書,主張依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30日(尿液檢體編號11930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顯示,聲請人即被告尿液經檢驗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因此檢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023號起訴書(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 記載前開證據名稱及其檢驗結果即待證事實)為據,聲請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判決重新審酌云云。經核本案係屬聲請再審性質,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僅有再審聲請狀(狀名雖為聲明異議狀,然核其內容係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