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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方慈林庚棟黃潔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4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宏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72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聲請人除另行依法聲請再審外,關於此種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宏益係在判決確定(107 年10月31日)後,以聲明異議狀檢附另案起訴書,主張依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30日(尿液檢體編號11930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顯示,聲請人即被告尿液經檢驗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因此檢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023號起訴書(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 記載前開證據名稱及其檢驗結果即待證事實)為據,聲請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判決重新審酌云云。經核本案係屬聲請再審性質,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僅有再審聲請狀(狀名雖為聲明異議狀,然核其內容係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4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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