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被告
- 許耀仁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