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 當事人陳紹宇、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王健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紹宇 陳玫琳 陳紹旻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慧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健志 申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紹宇等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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