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鳳雪
- 即被告
- 李道南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家琦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鳳秋律師
- 被告
- 施端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示判決日期前,應更正補列「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宣示判決日期前漏載「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且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