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周盈文謝梨敏錢建榮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盛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400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884號、107 年度偵字第2768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 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23條,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過度侵害被告人身自由及工作權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