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3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羅郁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32號

抗告人

再審聲請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裁定(108 年度聲再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黃柏凱(下稱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以107 年度桃秩字第173號裁定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嗣因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桃園地院於108 年6 月5 日以108 年度秩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抗告人就前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再審制度之目的係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明確規範再審之要件,難免因適用性不夠完善,本應放寬解釋,且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至第62條規定,並無對於裁定違背公平正義時有救濟管道,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有所違背,是應準用刑事訴訟法再審機制,就桃園地院107 年度桃秩字第173 號裁定准予再審云云。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社會秩序法並無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確定之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且同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422 條係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此與非常上訴之有關規定並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170 號、104 年台抗字4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經桃園地院於108 年1 月30日以107 年度桃秩字第173 號裁定處以3000元罰鍰,嗣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桃園地院於108 年6 月5 日以108 年度秩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各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所示,抗告人自不得就桃園地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桃園地院認抗告人本件再審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就前開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云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