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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70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劉興浪林怡秀陳信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89號、第9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078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1929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附具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判決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為之,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參照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憶如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其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顯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7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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