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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劉興浪陳信旗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9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榮彬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83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8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榮彬(下稱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具狀就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98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觀之再審聲請人之書狀即明。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9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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