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9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許榮彬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83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8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榮彬(下稱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具狀就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98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觀之再審聲請人之書狀即明。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