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8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葉發金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7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86 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824號、第23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為法定程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475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發金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本院前開判決之繕本,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此程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聲請人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