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邱盛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中華民國82年5 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709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5213號、第54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32 號、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縱然漏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證據,法院亦毋庸命為補正。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亦有明文,故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首應審查其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準此,本件再審聲請人固對於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其於再審之聲請書狀內並未檢附該案件之「原判決之繕本」,且屬無從補正,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