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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孫惠琳戴嘉清劉為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財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108 年1 月10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3897號)及最高法院108年2月21日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聲請狀所載(即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本件聲明異議狀之主旨稱:「爰因聲請人林財生為就不服鈞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3897號)暨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242號),今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及第486 條提出聲明異議乙」等語。經查,受刑人林財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8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1年10月,嗣由最高法院108 台抗字第242 號裁定駁回受刑人抗告確定,有前揭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列印本附卷可稽,然受刑人既於上開聲明異議狀主旨項表明對前揭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聲明不服,亦於理由項陳明係因不服前揭本院定應執行刑裁定及前開最高法院駁回抗告裁定,而陳述受刑人所犯各罪同質性高及對法益侵害性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之規定未適用及於受刑人、受刑人犯罪純因吸毒所致,屬病因性人格特性等語,則受刑人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難謂適法,本院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