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力進雷淑雯蘇揚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奕杰(原名黃先斌、黃贊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奕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杰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55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