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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新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新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新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3、4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5 、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 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103年5月20日為警採尿│103年10月4日        │103年5月18日        │
│ 犯  罪  日  期 │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                    │                    │
│                │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73、3922號    │字第2073、3922號    │字第2073、3922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
│      │        │、1811號            │、1811號            │、181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
│      │        │、1811號            │、1811號            │、1811號            │
│      ├────┼──────────┼──────────┼──────────┤
│判  決│判    決│   104年1 月26日    │   104年1 月26日    │   104年1 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桃園地檢104 年執字第│桃園地檢104 年執字第│桃園地檢104 年執字第│
│                │6906號              │6906號              │6907號              │
│備            註├──────────┴──────────┼──────────┤
│                │編號1、2經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4日        │102年12月21日       │102年12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73、3922號    │第2111號            │第2111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106年度上訴字第2395 │106年度上訴字第2395 │
│      │        │、1811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1日    │   107年9 月6 日    │   107年9 月6 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75 │108年度台上字第1836 │108年度台上字第1836 │
│      │        │、1811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4年1 月26日    │   108年7 月31日    │   108年7 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6907號            │第12205號           │第12205號           │
│備            註├──────────┼──────────┴──────────┤
│                │編號3 、4 應執行有期│編號5 、6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徒刑6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0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