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8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興浪林怡秀陳信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玉美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告吳玉美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45號案件民國108 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玉美因本院106 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45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在本院進行準備程序。惟準備程序筆錄就辯護人陳述之上訴要旨並未逐字記載,然辯護人之陳述內容與書狀略有不同,對被告於本案答辯策略至為重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自費拷貝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供被告自行閱聽後,繕打逐字稿再行陳報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已敘明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被告於繳交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 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45號案件108 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定,則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8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