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孫愛雲
- 被上訴人
- 徐順福
徐沛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毀損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等共同犯損害債權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上開被訴損害債權罪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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