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台灣瑞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川瀨泰之
- 訴訟代理人
- 蘇逸修律師 被 告 翁國鈞 住○○市○○區○○○路000號0樓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翁國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上列被告翁國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